近期,我局在对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冷能源或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底,公司对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进行了处理。但检查发现,公司股东仍存在股权代持且未披露的情形,涉及11名代持人为12名被代持人合计代持公司股份128.6万股。企业存在股权代持事项,且未在挂牌申请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李灏、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荆宝军、时任监事长闫红伟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补充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三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李灏、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荆宝军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一是关联方信息公开披露不完整。2020年定期报告中遗漏重要关联方河南心连心化肥检测有限公司和江西心连心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二是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中,关联销售、关联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准确分类并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金额披露不准确。
三是财务处理不规范。公司2020年存在个别收入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涉及金额126.12万元;存在费用处理不规范的情况,2020年至2023年1-6月涉及金额分别为394.67万元、520.49万元、96.73万元、30.99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时任董事长李灏、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王晓文、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荆宝军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灏、王晓文、荆宝军、闫红伟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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